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法律综合 >

食品企业需要履行召回义务

www.dmwgj.com 2025-09-09 法律综合

食品企业需要履行召回义务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3日对征求建议稿予以公示。征求建议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为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降低不安全食品的害处,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建议,于2011年5月31近日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征求建议稿指出,这个规定所称的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根据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缘由导致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法,准时消除或者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活动。

依据征求建议稿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是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水平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手段,将须召回食品信息公告有关生产经营者和买家,采取退货等有效手段,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与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征求建议稿明确指出,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置手段的,不能将无害化处置后的商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除此之外,水平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状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Tags:

法律综合热点
法律综合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